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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第二條


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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