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第二條
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