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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回國)旅客攜帶植物及其產品檢疫

一.申報檢疫作業流程:
(一)旅客主動申報:臨場檢疫合格則放行,不合格者存關退運或銷燬。
(二)由海關人員或檢疫偵測犬檢查旅客行李時發現禁止攜帶之植物及其產品時,則存關退運或銷燬。
二.法令依據: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一)禁止輸入:
1.鮮果實(水果):87年10月1日財政部關務署公告禁止旅客攜帶新鮮水果入境。
2.土壤及附有土壤之植物。
3.來自危險疫病蟲害疫區(如穿孔線蟲)之寄主植物及其產品。
4.經危險疫病蟲害疫區轉運之植物。
5.產地不明之植物。
6.有害生物。

(二)有條件輸入: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相關檢疫條件。

(三)下列植物輸入時應採隔離檢疫
1.隔離期間至少1年:甘蔗、茶、香蕉、鳳梨、柑橘等
2.隔離期間至少2年:木瓜、龍眼、薔薇屬、李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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