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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書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說明:

處分相對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原因,確實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併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即暫緩移送行政執行,如有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原處分機關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日內,通知處分相對人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前項分期繳納以核准分期之當月為始期,每月為一期,核准分期繳納之罰鍰金額及期數,其規定如下列:

(一)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 以下同 ) 一萬元以上,未達五萬元者,至多得分五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者,至多得分十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三十萬元者,至多得分二十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者,至多得分三十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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