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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

農業部

發文日期: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21505714號

主  旨:修正「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業奉總統112年5月31日令公布,並經行政院112年7月13日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自112年8月1日施行。

 

 

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

一、為執行畜牧法查緝違法屠宰行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查緝小組),查緝小組均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辦理。查緝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轄區,並就違法者依法執行查緝工作。

二、 查緝小組成員:

  (一) 召集人一人:建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長(主任秘書)以上層級者擔任;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二) 總幹事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畜牧法執行單位承辦科(課)長擔任。

  (三) 幹事數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畜牧法執行單位、警政及其他單位(各縣市政府視實際需求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如衛生、環保、建設、工務、稅捐、動物防疫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參與)指派適當之人員擔任。

三、 查緝小組之職責:

  (一) 受理檢舉家畜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案件。

  (二) 蒐集家畜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情報。

  (三) 依據舉發案件或蒐集情報資料,由總幹事召集小組成員前往查緝。

  (四) 連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事宜。

  (五) 協調有關機關對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之舉發、查緝等有關事宜。

四、 查緝小組之查緝方式如下:

  (一) 緝獲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且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其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由畜牧法執行單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指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製作詳實談話紀錄,且當場拍照存證,將相關文件資料一併函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由警察單位依規定處罰。

  (三)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者,得由環保單位依法處罰。

  (四) 違反「商業登記法」者,得由建設單位依該法規處罰。

  (五) 違反「建築法」者,得由工務單位處理。

  (六)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者,得由衛生單位處理。

  (七)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者,得由動物防疫機關依該條例處罰。

  (八) 違反「營業稅法」者,得由稅捐單位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理。

  (九) 違反「行政執行法」者,得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理。

  (十) 第一款至前款違規案件書表格式,其中照片應註明日期、時間及地點,並由參與查緝人員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五、 查緝人員於執行查緝工作時,得視需要洽請市場管理處或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派出所派員協助辦理。

六、 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查緝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臺幣伍佰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其加班補休事宜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七、 各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者,有績效或違反有關規定者,得由查緝小組總幹事簽報獎勵或議處。

八、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

九、畜牧法執行單位應於次月十日前至「屠宰衛生檢查資訊網」填報前一月份查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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