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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屠宰場設立同意文件審查表

一、審查事項依各直轄市、縣(市)組織編制及權責,自行調整審查單位。

二、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規定之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營運計畫書、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及屠宰場設立許可申請書一式 6 份,先送農業部防檢署依屠宰場設置標準審查,俾憑核發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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