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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協議簽署後,輸入檢疫檢驗標準不放鬆

    

  研考科
  農委會表示,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是在科學與務實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我國之檢疫檢驗的標準與措施都是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及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規範與標準來訂定。兩岸簽署協議後,我國檢疫檢驗標準與措施也不會有任何的改變。
 
  我國動植物輸入之檢疫條件是依據輸出國的動植物疫情及我方關切的有害生物種類而訂定,如果輸出國的疫情沒有改變,則檢疫條件也不會改變。協議簽署後,藉由雙方的相互通報,中國大陸的疫情將更為透明,所以我國檢疫條件的訂定也會更為嚴謹。
 
  有關我國可輸往大陸之22項水果訂有農藥殘留標準者有657項,但中國大陸只訂有161項;在協議簽署後,大陸未訂有農藥殘留標準者,即可透過雙方協商要求中國大陸依其程序訂定,或採用國際標準或我方的標準,有助於大陸標準的提升。因協議的內容係屬原則的訂定,簽署後我方會積極就農藥項目與殘留標準與大陸進行協商,以避免我方水果輸往大陸時不必要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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