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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再次澄清禽流感高低病原性定義及判定依據

綜合各項科學證據,判斷屬低病原性禽流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本(16)日接受李惠仁導演、自由時報、公視、南方快報、台灣立報、公民行動網以及苦勞網等各家媒體專訪,就李惠仁導演對禽流感病例高低病原性判斷標準部分,防檢局說明自97年8個案例係綜合發生場及其周圍家禽場臨床調查、屍剖學、病理學、實驗室診斷方法檢驗以及動物試驗結果,並依據OIE陸生動物診斷與疫苗手冊以及美、澳禽流感診斷標準相關規定加以判定屬低病原性禽流感。8個案例係於動物防疫系統監測過程中所發現,分屬H5N2或H7N3亞型案例,於檢出病毒時隨即管制該場,對該場周圍家禽場全面啟動臨床檢查、流行病學調查及相關防疫措施,結果場內雞隻健康良好,無異常死亡,產蛋亦未異常下降,且未有OIE規範及手冊所載高病原性病毒傳播快速且死亡率高之特徵,故判定為低病原性禽流感。97年至今8例低病原性禽流感案例周圍場監測累計905場次,證實均未發現高病原性禽流感。
適時對外說明,避免爭議
      防檢局對李導演關切禽流感疫情與持續關切禽流感發展表示敬佩,至本日李導演所提其詢問德國、義大利相關實驗室之意見回函,經審視該二實驗室表示診斷方法乃依循OIE規範及手冊原則;對此點我國向來亦遵守OIE規定辦理,該局並分別提供具體資料加以溝通與說明。為使各界對禽流感定義有所瞭解,特加以再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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