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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2豬場檢出O型口蹄疫,執行撲殺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2月2日初步診斷為O型口蹄疫,多項防疫措施同時進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本(3)日指出,本年1月30日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簡稱防疫所)通報防檢局,轄區一養豬場畜主通報,其場內豬隻出現水疱性病癥,立即啟動移動管制、周邊場流行病學調查,同時預防性撲殺74頭疑患豬隻,並採樣其檢體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2月1日另1鄰近養豬場發現2頭豬隻亦出現水疱性病癥而加以撲殺。2月2日依據核酸序列分析結果,初步診斷為東南亞株O型口蹄疫;為強化防疫成效以防範本病傳播,防疫所經報主管機關同意,決定該2場其餘未發病豬隻於2月2日悉數撲殺完成,並全縣執行下列措施:1.發生場3公里內偶蹄類動物進行移動管制,進行臨床檢查。2.全縣偶蹄類動物全面執行疫苗補強1劑。3.加強屠宰場屠宰衛生檢查及消毒程序。

偶蹄類動物飼養戶務必落實疫苗注射及生物安全管理
  國內現行使用的口蹄疫疫苗,對於國內及中日韓發生的O型口蹄疫病毒具有保護效果,防檢局呼籲,邇來氣候冷熱交替且多變,為口蹄疫易發時期,偶蹄類動物飼養戶平日務必依防疫規定,做好口蹄疫疫苗免疫計畫措施,並加強人車進出管制、人員防護及消毒等各項生物安全工作,以降低病毒入侵機率;畜牧從業相關人員應避免前往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訪,並應停止安排疫區人士至國內畜牧場、交易市場等場所。如曾進入疫區國家畜牧場或相關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所,以防範病原傳播入侵。一旦發現偶蹄類動物口、鼻、蹄部等有異常病變時,應予即時隔離並通報動物防疫機關適時處置,凡隱匿疫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聯絡人:局長  許天來    電話:02-2343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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