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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禽流感案例採立即管制及防疫處置 對撲殺部份依法補償,與美日措施一致

對案例立即管制及防疫處置,並加強監測確認發生場及周圍禽場至無病毒活動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本(20)日說明,我國疑似或確定H5或H7亞型禽流感案例一經通報或檢出,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由所在地政府立即採取移動管制措施,禁止該場動物移出及移入,後續判定為高病原性者,發生場採取撲殺清場措施,低病原性者原則不予撲殺(若經專業風險評估存在高度傳染風險者,仍予以撲殺),採取管制監測及加強消毒至無病毒活動後,肉禽輔導上市屠宰,種蛋禽則解除管制。我國案例處置係參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及各國處置方式,經專家小組評估研議後訂定,務實處理每個案例,並確保發生場及周圍禽場至無病毒活動止。

美日禽流感處置為部份或有條件補償,賦予農民應盡責任及義務
  防檢局指出,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我國因疑患或可能感染法定禽流感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對罹患法定禽流感所撲殺之動物,依評價額3/5以內補償之。而為控制動物傳染病,經主管機關同意送往屠宰場屠宰者,依評價額扣除實際銷售額之差價全額補償之。經查日本對禽流感案例之撲殺處分,對疑似患禽補償為評價額之4/5,患禽補償為評價額之1/3。美國則是有條件地對養禽場採取不同補償金額(例如僅參與國家家禽改善計畫任一方案,但未參與禽流感清淨方案者,給予1/4補償)。對養禽農民均未採取全額補償,可賦予農民飼養及管理責任,自主落實相關防疫及生物安全作為,並避免因高額補償而衍生相關道德問題。

禽流感防疫有賴業者落實生物安全防疫,是否使用疫苗須審慎綜合評估
  防檢局表示,依國際經驗,禽流感防疫須賴養禽業者落實生物安全防疫措施,主動通報疫情並即時管制處置病例,疫苗使用為輔助手段之一,由於疫苗使用涉及相關禽鳥產業之發展,需審慎評估其對防疫及產業的利弊得失,並與產業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風險溝通後,再予討論研議。

附註:
日本撲殺補償資料網頁:http://www.maff.go.jp/j/syouan/douei/shien_taisaku.html


聯絡人:副局長  黃國青    電  話:02-2343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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