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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理動物用藥殘留監控 確保食肉品質

衛生機關抽驗市售畜禽產品查獲3件藥物殘留未符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說明,衛生機關於101年8月份抽驗70件市售禽畜產品,檢驗結果有3件不符規定,該局於接獲通報後,已立即函請衛生機關追查貨品供應來源,如查明來源養殖場,即由農政單位加強生產端源頭管理,確查殘留原因及其養殖環境是否遭汙染,如為違法使用者即依法處辦,該局表示,目前衛生機關持續追查貨源中,惟已確定違規肉品均非CAS肉品。防檢局研判,本次檢出之藥物(氟甲磺氯黴素及甲磺氯黴素)為核准使用於雞隻疾病之治療藥品,且檢出量偏低(0.45~3.8ppb),不排除是飼料交叉污染所致。
加強畜牧場動物用藥監測 有效防範違法殘留發生
  為能有效監督畜禽養殖業者合法用藥,防檢局每年均成立計畫執行畜禽水產品安全衛生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101年迄今執行畜禽養殖場查驗監測計26,709件,其經檢驗不合格者,如屬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該局會責請縣市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管制產品暫緩上市,並輔導用藥及遵守停藥期等規定,待複驗合格後,再解除上市管制;如非屬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仍先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進行管制產品上市,並進行輔導查察其違規原因,釐清業者是否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如經查明確有違反規定之事實者,即依法裁處,另持續管制養殖業者於畜禽再行抽樣檢驗合格前,不得販售上市,並不定期查驗;針對歷年抽驗不合格率偏高之高風險產品,防檢局已鎖定目標加強檢、監測。
籲請養殖業者正確使用合法動物藥品 避免違法受罰
  防檢局強調,畜禽養殖業者依法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查獲違法使用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鍰,畜禽養殖業者應合法用藥並遵守停藥期之規定,以免違法受罰。防檢局將持續加強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以確保畜禽產品安全,維護動物健康及畜牧產業的發展。

聯絡人:副局長  黃國青
電  話:02-2343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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