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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鶴花種苗特定疫病蟲害檢查申請書

申辦說明

1.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9條、「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及「火鶴花種苗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作業要點」辦理。
2. 檢查對象為繁殖用母株、分株苗、組織培養苗及組織培養定植苗等種苗。
3. 檢查之特定疫病蟲害為特定線蟲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細菌性葉枯病及疫病
4.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檢查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繁殖計畫書(如附表二)及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分株苗及瓶苗檢查者,應於母株進行繁殖前提出;申請定植苗檢查者,應於瓶苗出瓶定植前提出,並檢具依本要點核發之來源瓶苗檢查合格證明書。
前項瓶苗、定植苗,經出具證明係自外國輸入者,得免施母株、瓶苗檢查。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檢查機構核發之檢定報告核發合格證明書(如附表三)或不合格通知書(如附表四)。但得依申請者之放棄申領而不核發合格證明書。
前項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自核發日起算。
經檢查發現細菌性葉枯病或疫病之繁殖圃,申請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防疫措施,並於防疫措施實施期滿三十日後另行提出檢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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