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4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防字第88500022號公告實施
88年9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防字第88575052號公告修正
89年9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防字第891576120號公告修正
92年6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0921490156號令修正
97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71490363號公告修正
98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90076號公告修正
99年8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90659號公告修正
一、荷蘭產鮮果實之輸入,除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辦理外,並依本檢疫條件辦理。
二、供果區之設置條件
(一)地點:維斯特蘭(Westland)、德克林(De Kring)、布里勒(Brielle)、菲豪(Veghel)、海蓮那芬(Helenaveen)、豪士登(Heusden)、艾豪(Egchel)、賽菲南(Sevenum)、貝特菲貝美雷瓦(Betuwe Bommelerwaard)、安斯(Ens)及哈梅雷瓦(Harmelerwaard)。
(二)供果區應在荷蘭政府植物檢疫機構(以下簡稱荷蘭檢疫機構),依第三點所定發生調查方法,認為無地中海果實蠅之地區。
(三)荷蘭檢疫機構應自每年六月至九月,於維斯特蘭供果區放置煙草露菌病之三種指示植物Nicotiana tabacum, N. glutinosa 及 N. clevelandii至少各十二棵,以確認荷蘭無該病害之發生。
(四)適用本檢疫條件之鮮果實僅限甜椒(Capsicum annuum)、番茄(Lycopersicon escu-lentum)、辣椒(Capsicum annuum)、茄子(Solanum melongena)、美國南瓜(Cucurbita pepo)、胡瓜(Cucumis sativus)、草莓(Fragaria ananassa)、香瓜(Cucumis melo)及葡萄(Vitis viniferia)九種,且必須產自上述供果區內經荷蘭檢疫機構指定之溫室。
三、地中海果實蠅之發生調查
(一)誘殺器偵測
1、應用Jackson誘殺器及Trimedlure誘殺劑,誘殺器之懸掛應由荷蘭檢疫機構執行。懸掛之地點及數量應考慮最有可能誘引到地中海果實蠅者為宜。
2、誘殺器應於每年五月開始至生產期結束間,每二星期更換黏貼板並做調查一次,一月至四月間則每四星期更換黏貼板並做調查一次;誘殺劑每四星期或八星期更換一次(視誘殺劑使用形態而定)。
3、誘殺器應懸掛在供果區、供果區內之指定溫室、檢疫偵測區(鮮果輸入港、站及其附近批發市場)及荷蘭檢疫機構認為有可能引進地中海果實蠅之地區。
4、每年五月至十月應在檢疫偵測區懸掛至少一00個誘殺器。
5、每年五月至十月應在維斯特蘭、德克林供果區及其指定溫室懸掛至少一00個誘殺器,十一月至次年四月僅在指定溫室懸掛至少一00個誘殺器;布里勒、菲豪、海蓮那芬、豪士登、艾豪、賽菲南、貝特菲貝美雷瓦、安斯及哈梅雷瓦等供果區應依下列方式懸掛誘殺器:
(1)以該供果區指定溫室為中心,建立半徑一•二公里之緩衝區。
(2)每年五月至十月間,在緩衝區內每一•五平方公里,放置一個誘殺器於室外。
(3)每一指定溫室內設置一個誘殺器。
(二)鮮果調查
1、每年五月至十月,應從地中海果實蠅地區進口之寄主植物鮮果實中抽樣,就最有可能感染該蟲之鮮果實切開調查,如發現損害或畸型果應放置在23℃至28℃之恆溫箱中,觀察二星期至三星期(以下簡稱恆溫調查)確定是否感染該蟲。
2、如在檢疫偵測區之誘殺器誘集到地中海果實蠅,則每年五月至十月應在供果區之露天種植之寄主植物鮮果,每月至少一次就最有可能感染該果實蠅之鮮果切開調查,並應做恆溫調查。
3、每一指定溫室之鮮果在收穫且輸往我國前,應就有可能感染地中海果實蠅之鮮果切開調查並做恆溫調查。
四、產地之確認
(一)荷蘭檢疫機構應將前點所定誘殺器偵測及鮮果實調查之紀錄資料提供我國植物檢疫機構。符合條件之供果區及指定溫室,連同代號所有人、及其面積編成名冊,提供我方。
(二)荷蘭政府應於每年正式來函邀請我國植物檢疫機構於夏季派員赴產地會同該國檢疫人員實地勘察,我國檢疫機構得派員赴該國會同辦理查證。我國檢疫人員赴荷期間所需費用應依我國旅費支給標準,由荷方支付。
五、包裝場所及包裝材料
(一)包裝場所應設在供果區內。
(二)包裝用箱如有通風孔,應使用網目直徑在一•六公釐以下之紗網將通風孔封妥,或於整盤之包裝箱外以網目直徑在一•六公釐以下之網袋罩住,並以荷蘭植物檢疫機構之專用封籤(seal)封妥,以防害蟲之侵入。
(三)包裝箱應標明供果區及指定溫室之名稱或代號。
(四)包裝箱或網袋外應有荷蘭植物檢疫機構封條(Quarantine tape)。
六、輸出檢疫程序
(一)檢疫取樣數量為每批包裝數之2%以上。
(二)檢疫結果不得有活的地中海果實蠅及其他有害植物病蟲害,若發現時,該批鮮果即為不合格,並不得要求複驗。
(三)經檢疫合格之鮮果實,應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證明「經檢疫結果未染地中海果實蠅及我國指定之該鮮果實其他危險性病蟲害」,並加註該鮮果產自未發現地中海果實蠅之供果區及指定溫室。
七、輸入檢疫注意事項
(一)荷蘭政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及其記載事項,應符合本輸入檢疫條件。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照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未檢附荷蘭政府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或經檢疫後發現不合檢疫規定條件者,該批鮮果實不得輸入。
(四)經檢疫如發現活的地中海果實蠅時,該批鮮果實應退運或銷燬。我國植物檢疫機構將立即通知荷蘭停止輸出,直到荷蘭查明原因並通知我國。獲我國植物檢疫機構認可後,該檢疫作業始得恢復進行。
(五)荷蘭若有任何其他重要病蟲害發生,我國認為足以影響我國農作生產安全時,我國得隨時停止本檢疫作業之進行。
八、其他
(一)如果在檢疫偵測區誘引到二隻以上地中海果實蠅,則荷蘭檢疫機構應立即通知我國檢疫機構,並加強檢疫偵測區、供果區及指定溫室內該害蟲之偵測調查(如增加誘殺器數量、誘殺點及檢查次數)。
(二)如果在供果區、指定溫室或在輸出檢疫發現地中海果實蠅,則荷蘭檢疫機構應立即通知我國檢疫機構,並停止該供果輸出作業,直到查明原因,通知我國,獲我國檢疫機構認可及確認荷蘭可採取更有效措施防止該害蟲之侵入後,始得恢復輸出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