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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輸入檢疫條件(90.07.18)

 88 年 4 月 22 日行政院農業委會(八八)農防字第 88500022 號公告實施

89 年 8 月 8 日行政院農業委會(八九)農防字第 891576098 號公告修正

90 年 7 月 18 日行政院農業委會(九O)農防字第 901530135 號公告修正

輸入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其檢疫除依「植物防疫檢疫法暨其施行細 則」、「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條件辦理。

一、輸入百合、唐菖蒲與大理花種球,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並 附植物檢疫證明書,其附記欄內應分別註明該批種球栽培期間經輸出國政府 植物檢疫機關田間檢疫,未曾罹染下列疫病害蟲:

(一)百合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白緣粗吻象鼻蟲(Naupactus leucoloma)及刺足根蟎(Rhizoglyphus echinopus)。

(二)唐菖蒲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馬鈴薯腐敗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及刺足根蟎(Rhizoglyphus echinopus)。

(三)大理花種球: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馬鈴薯腐敗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白緣粗吻象鼻蟲(Naupactus leucoloma)及刺足根蟎( Rhizoglyphus echinopus)。

二、輸入檢疫程序、方法及抽驗數量,依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三、輸出國若有任何其他重要疫情發生,有影響我國農作物生產安全之虞 時, 我國得隨時停止輸入。

四、本條件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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