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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其他哺乳動物(含靈長目)/ 野生動物檢疫作業申辦程序

一、動物輸入前,請先向農業部申請「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同意書」,取得後方能進行下一階段申請。
二、向本署申請其他哺乳動物(含靈長目)/ 野生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與隔離檢疫相關事宜。請填寫 輸入檢疫條件申請書。請您確認動物之英文名、拉丁學名、數量及來源國及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同意書等資料,向本署辦理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並務必提供申請人在台灣的親友乙位作為聯絡人,聯絡人亦可代理申請人提出申請,另請務必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人的聯絡地址及電話(台灣本地),本署若有疑問將與聯絡人聯繫。可以郵寄、傳真、親自送件向本署提出申請,本署將以傳真或掛號信件 (均僅限國內) 回覆申請。本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 100 號 9 樓、傳真: 02-2332-2200 。)

三、取得本署檢疫條件函後,依函中所示檢疫條件於輸出國進行隔離檢疫等相關事宜,另於動物輸入前1個月,請填寫 輸入隔離檢疫廄舍申請書,向本署申請隔離檢疫函。請您先確認動物輸入日期、航班、抵達桃園(中正)機場之時間、隔離檢疫廄(籠)位(請洽桃園分署觀音檢疫站,地址: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5鄰西濱路四段156號,電話:03-476-1711)。

四、離境前辦理輸出隔離檢疫,並請該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方能登機。
五、抵達後,請檢附本署核發之公文、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向輸入本署轄區分署申報檢疫。
六、確認無誤後,動物方能押運至桃園分署觀音檢疫站(指定動物隔離場)進行留檢。動物隔離留檢合格後放行。繳交隔離檢疫規費後,提領動物。(規費亦洽桃園分署觀音檢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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