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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文心蘭及石斛蘭輸銷美國之檢疫規定與措施(107.08.17更新)

※我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文心蘭及石斛蘭應依美國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APHIS)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簽署「臺灣輸美附帶栽培介質植物工作計畫」辦理。

※溫室驗證流程:

  • 欲加入工作計畫之生產者,需申請溫室驗證。驗證前,溫室需淨空,不得有任何植株、植物殘渣、土壤、雜草及植物有害生物。
  • 驗證項目包括:地面、溫室防蟲設施(溫室出入口、通氣口及對外孔洞均應以孔徑不超過0.6mm的防蟲網包覆,植床支架須能有效防止軟體動物攀爬)、工作室、包裝及介質貯存場所等。

※檢疫流程:

1.蝴蝶蘭、文心蘭及石斛蘭栽培期間,生產者需建立工作日誌及移出移入紀錄表,並維持溫室環境清潔,及防治有害生物之發生。

2.檢疫單位所進行之輔導及檢查:

  • 定期檢查及輔導:檢查溫室設施之完整性,包裝、貯存場所及溫室內有害生物發生狀況,並提供有害生物之鑑定服務,提供生產者採行藥劑防治之參考。
  • 移入溫室之蘭苗必須為經健康良好之裸根植株、組織培養苗、種子或孢子,並可回溯其母株來源,並種植於符合該工作計畫之合格溫室內栽培4個月以上,方可以附帶栽培介質形式輸入。
  • 輸出檢疫作業:由檢疫單位執行輸出檢疫。取樣進行美國關切之有害生物進行檢查。如確認輸出植物健康良好,即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證明該批貨物符合工作計畫要求,並載明合格生產者編號,供輸出者於美國申報輸入檢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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